朗读
衢价服〔2013〕23号
衢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a-硫辛酸注射液等部分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a-硫辛酸注射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3〕28号)、《关于公布阿德福韦酯等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3〕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中附表请登录浙江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zjpi.gov.cn)下载。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浙价医〔2013〕2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α-硫辛酸注射液等
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浙价医〔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α-硫辛酸注射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复方氯唑沙宗等基本药物基层统一采购价、丙泊酚注射液等基本药物县及县以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α-硫辛酸注射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1),丙泊酚注射液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2),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复方氯唑沙宗等基本药物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具体详见附表3),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6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和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α-硫辛酸注射液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丙泊酚注射液等基本药物县及县以上医疗机
构集中采购零售价格表
3.复方氯唑沙宗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
采购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2月4日
浙价医〔2013〕3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德福韦酯等集中
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浙价医〔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阿德福韦酯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灭菌注射用水等基本药物县及县以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阿德福韦酯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1),灭菌注射用水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2)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2013年2月8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阿德福韦酯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灭菌注射用水等基本药物县及县以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