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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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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3〕80号

 

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建设和业务活动,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决定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依法经衢江区民政局登记满一年以上并且能正常运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参加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名参评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二、评估标准和评估等级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县实际,评估标准采用1000分制,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4大类16中类70小类(具体标准详见《衢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

  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级、4A(AAAA)级、3A(AAA)级、2A(AA)级、1A(A)级。评估得分950分以上,为5A(AAAA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0-949分,为4A(AAA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0-899分,为3A(AA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0-849分,为2A(A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799分,为1A(A)级社会组织。由衢江区民政局颁发等级牌匾和等级证书。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5A”等级的单位,免于年检3年;获得“4A”等级的单位,免于年检2年;获得“3A”等级的单位,免于年检1年;其余按正常年检要求执行。

  三、评估办法

  区民政局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评估委员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小组负责实地评估和计分。

  评估采取单位自评和评估机构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单位自评是指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估,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写出自评报告,并附有相关佐证材料和事实依据。评估机构评估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评估小组对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听取各方意见,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小组做出的评估意见最后综合给出评估结论。对4A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备案。

  四、评估程序

  评估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参评单位开展自评,提交《衢江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评估小组实地评估,提出初评意见;评估委员会审定,公示评估结果;区民政局发文确认评估结果;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相关要求

  (一)评估工作从11月份开始。自愿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评,11月5日前提交《衢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11月6日-15日,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参评对象。11月16-12月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小组上门评估,综合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情况,提出初评意见。12月6日-12月20日,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定,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12月21日-31日,区民政局发文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各参加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评估小组,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凡在评估中被发现或举报有徇私舞弊行为,及评估小组人员收受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财物、宴请的,经评估委员会核实,被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评估小组人员取消评估资格,退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

  (三)各单位应积极参与评估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评估标准加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六、其他

  《衢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和《衢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可自行从衢州市民政局信息网 (http://mzj.qz.gov.cn/zxbl/bgxz/)下载打印,也可到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拷贝。所有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

  联系人:王文仙。联系电话:3838737。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非企业单位  评估  通知

  抄送:区府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7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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