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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衢江区纪委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文件
衢江财办〔2013〕4号
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合理降低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江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送修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12-24座中巴车、25座以上大客车、特种改装车、卡(货)车、皮卡车、其他车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是指车辆的临(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整修、大修及美容、做漆、轮胎补换、装潢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是指:
(一)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通过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投标方式入围;
(四)在合同签订期限内为衢江区公务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五)能够按照招投标所承诺的维修工时和材料进销差价率,并遵守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他入围全区定点维修的4S店。
但有下列事项的可以除外:
(一)异地(市外)故障,定点维修企业不能及时施救或必须就地维修的;
(二)事故车辆,应从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的;
(三)特殊维修技术要求或特殊设备,需到4S店或专业维护点维护的;
(四)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的轮胎修补或更换、车辆美容,但必须严格控制维修费用;
(五)新购车辆在免费服务期内,须到车辆售后指定服务点维护保养的;
(六)新购车辆初装潢,可以在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初装潢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之内;
(七)其他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的特殊情况。
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应填写《衢江区公务用车非定点维修审批单》,并经区纪委、财政审批同意。
第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合同的签订。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所有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共性部分)。送修单位可根据本期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要求自行选择入围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期限。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两年一定,具体执行期限按区财政局与入围企业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 送修管理
第八条 送修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之要求,填写《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一)送修单位车辆维修办理程序:
1、维修内容:单位经办人员如实填写维修项目。
2、申报审批。经办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报经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报修。
3、服务比较。各送修单位针对维修项目可以在定点维修企业间进行询价,达到合理降低维修费用的目的。
4、内容相符。维修项目必须与送修单内容相符;
(二)企业维修服务要求:
1、按实维修。维修企业根据单位提供的《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核对车牌号码及车辆故障按实维修;
2、明确质保。维修企业必须对所更换、维修设备注明质保期限。在质保期内发生相同故障,应免费给予返修。(因后期事故引起的同一维修项目除外)
3、签字盖章。企业负责人(或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本次维修的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4、单票对应。维修企业要做到“二单一票”对应。即送修单位提供的《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和企业自身编报的《车辆维修项目清单》和结算发票的对应。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履行维修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与定点维修企业确定费用结算期限。一般按季结算。
第十一条 维修费用的支付应凭正式票据,并加盖“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任何送修单位不得以现金支付维修费用(市外维修除外)。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的支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送修单位审核维修企业提供的维修清单是是否符合招投标要求,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承诺是否到位;
(二)验收。送修单位检查维修内容是否符合实际;
(三)报账。报账结算应做到“三单合一”。即①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②维修企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明细清单,③加盖“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正式票据;
(四)结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三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时结算公务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原因外,各单位不得报销市内非定点维修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档案,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把车辆维修审批和维修质量验收关,严格控制维修经费。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对维修支付结算凭证的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在每季未统计汇总《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季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报送期限为次季度首月5日前。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发现年度公务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故障相同、重复更换配件,以及与同期购置的同类型车存在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和单位,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成车属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维修费用偏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送修单位经办人员利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索取、收受维修企业礼金回扣或侵吞公款等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严禁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好处”等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或物品;严禁要求定点维修企业报销费用或索取、虚开维修发票,若有违反的,一经查实将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当事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程序报修和擅自在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公务用车,单位不得为其报销费用。否则,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二十四条 因企业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通报批评;责任重大的取消当期定点维修资格并在后继连续两期定点维修中不得参与衢江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投标。
第六章 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定点维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定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维修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或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修单位可向区公务用定点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诉。受理投诉单位在收悉投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意见,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放书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移交情况。
(一)没有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送修单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的;
(三)不按承诺进行优惠,擅自提高维修价格的;
(四)虚假修理或虚报维修项目;
(五)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多次返修的;
(六)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七)不按规定悬挂和出示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
(九)为公务用车所属单位虚开发票的;
(十)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十一)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
(十二)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维修的;
(十三)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维修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十四)履行合同期间,被行政许可机关降低经营资质,不再符合维修要求的;
(十五)超范围经营经查实的;
(十六)拒绝接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十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纪委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