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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民〔2013〕9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3〕23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的精神,按照我区2012年度农民人均收入为10261元和市本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56958元基数的比例,决定调整我区2013年度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3年国家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定期抚恤的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测算调整后标准分别见附件2、3、4。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等抚恤补助对象,其门诊医疗费仍按抚恤补助金额的10%按月计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保证“自费参保”优抚对象医疗水平不降低,对“自费参保”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原优抚医疗待遇执行,即享受“未参保”同类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自费参保”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
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国家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2013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测算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部分超过省厅规定标准按自然增长机制测算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低于省厅规定标准按省厅规定的标准补足。
调整后的新标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两参”和“自费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自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巫建民、童土善副区长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