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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 文件
衢江林〔2013〕71号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野生动物猎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派出所: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我局制定了《衢州市衢江区野生动物猎捕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
2013年8月12日
衢州市衢江区野生动物猎捕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的核发、延续许可实际,制定衢州市衢江区野生动物猎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在衢州市衢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实施《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延续(换证)、变更许可的审核审批工作。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负责以上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发证工作。
第四条 持有《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只限于猎捕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详见《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第8页《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猎捕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第7页所列《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必须持有衢州市林业局核发的《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
第五条 猎捕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持有《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区林业局书面报告当年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地点、种类、数量等有关猎捕限额执行情况,并提交下年度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目的、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为主的书面猎捕限额申请。
第六条 《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须按规定每年年检一次,三年一换证(延续)。持有《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发证日期起,在每满一年的前二个月内到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年检;必须从发证日期起,届满三年的前一个月内向区林业局提出换证(延续)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各狩猎队持有的有效猎捕证,发放猎枪,并按规定配购猎枪子弹(逾期未年检或未换证(延续)的,不予配购);区林业局不再受理《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条款处罚。
第七条 猎捕的野生动物要出售给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持有《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衢江区林业局下达的年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开展有组织的狩猎活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限额不得突破。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限额由各乡镇(办事处)狩猎队队长全程监督实施。属地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只限申请人或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准转让。退出狩猎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林业局提出退出狩猎队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收回《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
第十条 持有《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浙江省野生动物猎捕证》指定的狩猎区域开展狩猎活动。禁止跨区域狩猎。需要跨区域狩猎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区林业局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狩猎区域狩猎队统一组织队员开展跨区域狩猎活动。狩猎活动结束后,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区林业局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的、与其同类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