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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4〕36号
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2013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衢江区农家乐协会、衢江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可免予年检。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3年度)》原件一式三份(请登陆衢江民政信息网http://www.qjmzw.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下载年检报告书,填写后用A4纸打印成纸质文本);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待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年检结论将在衢江区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3年度)》,准备其他相关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4年5月15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作出年检结论,并通知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工作要求
(一)为便于有序开展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自查和初审,向区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二)区科技局、区体育局、区教育局、区文联主管的社会团体,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单位集中报送年检材料和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文仙,联系电话:3838737。
地 点:衢江区行政大楼0201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团体 年检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