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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4〕23 号
关于建立衢江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
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区开始实行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对象。“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区民政局全体干部、乡镇(办事处)民政助理员;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是指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本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均为备案对象。
二、明确备案内容。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区低保中心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民主评议意见、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审核意见和区低保中心入户调查核实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三、严格备案程序。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人,都要填写《衢江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村(居)民主评议低保对象时,首先要确认申请人是否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区低保中心要对备案情况逐项调查核实,严格管理,实行村(居)委、乡镇(办事处)、区三级备案。凡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不得纳入低保。
四、严格责任追究。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经查实,根据《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取消低保资格,停发低保金,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主职干部故意隐瞒其与申请人的近亲属关系,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经举报查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纳入低保的,在本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
附:衢江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主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今天见PDF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抄送:市民政局,区府办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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