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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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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0-2015-000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5〕1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江区行政区域内(东港街道范围除外),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宅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户主名义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分期分批农民建房用地方案;受规划部门委托,负责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并及时报规划部门备案;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区规划部门负责镇(乡)、村庄规划的审查上报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部门负责占用已(在)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质量提升工程”建房的审核。林业部门负责占用林地建房的林地审批。水利部门负责占用水域建房的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房的审核。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用地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控制管理,具体分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居住建设用地范围,其中属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除外。该区域农村建房实行建设规划控制,建筑层数为≤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0米,已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按照规划进行控制。

限制建设区:是指根据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萎缩、撤并、搬迁自然村范围。该区域停止新建住宅审批,允许拆建、扩建和改建住宅,但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禁止建设区:是指衢州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衢江区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控制建设的范围。该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拆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五)灾毁住宅需要重建或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与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五)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有土地安置的(包括留地安置);

(六)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八)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九)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十)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十一)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5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二)父母或老人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父母或老人不得以单独立户形式报批建房;与父母或老人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子女,也不得以父母或老人单独立户后本户无住宅的名义报批建房。但单个子女与同村村民结婚,且与其配偶的父母或老人已联合报批过建房的,该单个子女的父母或老人在符合其他建房条件下,可单独报批建房。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大户(6人以上):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中户(4-5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0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小户(1-3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05平方米

禁止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以建造实体围墙等形式圈建庭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计算一个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3、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学生;

4、购买蓝本户口人员、购买商品房农转非人员,村改居农转非人员,其户藉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仍然居住在原出生地行政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拟建房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村两委讨论确定建房对象,并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申请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宅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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