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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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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QJD01-2014-0007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4〕116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供水,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消火栓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乡镇(办事处)、村庄配建的室外地上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室外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它场所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报消防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九条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区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设计和建设市政消火栓工程;

供水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修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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