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各工商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戳记加盖在营业执照正本左下方、副本的审核意见栏);(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五、验照方式
考虑到个体经营具有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各工商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要求结合经济户口巡查管理,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二)镇(街道)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拓展会员服务功能,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责任区监管的要求,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验照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广泛宣传和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渠道和力量,组织开展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和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工作,在个体经营户中营造学法、守法、知法、懂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四)各所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总结与统计表报送企业注册监管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