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全面落实省市区有关政策和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优势,深入推进项目建设突破年、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和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全力助推我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门槛推行无障碍准入
1.坚持“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对民营资本实行无差别行业准入。鼓励等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2.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支持和鼓励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取冠省名。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取冠省名。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3.放宽资本要求,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信息产业、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4.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5.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申请转变为企业,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对有意向“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开展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激发活力促进资本有效流转
6.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
7.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8.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9.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
10.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11.鼓励林权出资,允许投资人依法将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拓展新型融资抵押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反担保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主动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平台,力争实现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13.建立重点企业商标联系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结合地方支柱产业,建立省、市二级商标品牌梯级培育机制,实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品牌培育发展。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的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积极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帮助企业实施品牌国际拓展策略,推行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积极开展“一社一品”活动,打造我区农产品知名品牌,实现“商标兴农、商标富农”。
四、优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14.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进一步简化登记和年检程序,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开展网上登记和年检申报,全程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并实行“审核合一”制,切实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事宜。
15.实施行政许可资源整合。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各工商所,其余各类经济主体注册登记全部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同时授权一步到位,实行“审核合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16.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费、年检费、执照工本费。免征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17.支持企业延续筹建,对筹建期已满一年的企业,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企业筹建的,凭政府有关文件筹建期可延长一至两次,每次一年。支持企业逾期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申请的,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对逾期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未超过法定最长出资期限的,免于行政处罚,允许其变更出资期限或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18.全面推行工商行政指导服务。转变日常监管方式,改巡查为巡访,推行监管责任区和指导服务区、巡查员和指导员合二为一,提供“菜单式”服务,重点做好企业发展状态分析、政策运用指导。对民营经济主体申报市级以上知名商号、驰(著)名商标、诚信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称号的,由指导员开展一对一跟踪服务。
附 件: 一、降低门槛推行无障碍准入
1.坚持“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对民营资本实行无差别行业准入。鼓励等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2.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支持和鼓励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取冠省名。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取冠省名。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3.放宽资本要求,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信息产业、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4.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5.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申请转变为企业,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对有意向“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开展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激发活力促进资本有效流转
6.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
7.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8.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9.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
10.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11.鼓励林权出资,允许投资人依法将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拓展新型融资抵押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反担保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主动和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平台,力争实现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13.建立重点企业商标联系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结合地方支柱产业,建立省、市二级商标品牌梯级培育机制,实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品牌培育发展。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的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积极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帮助企业实施品牌国际拓展策略,推行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积极开展“一社一品”活动,打造我区农产品知名品牌,实现“商标兴农、商标富农”。
四、优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14.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进一步简化登记和年检程序,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开展网上登记和年检申报,全程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并实行“审核合一”制,切实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事宜。
15.实施行政许可资源整合。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各工商所,其余各类经济主体注册登记全部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同时授权一步到位,实行“审核合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16.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费、年检费、执照工本费。免征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17.支持企业延续筹建,对筹建期已满一年的企业,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企业筹建的,凭政府有关文件筹建期可延长一至两次,每次一年。支持企业逾期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申请的,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对逾期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未超过法定最长出资期限的,免于行政处罚,允许其变更出资期限或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18.全面推行工商行政指导服务。转变日常监管方式,改巡查为巡访,推行监管责任区和指导服务区、巡查员和指导员合二为一,提供“菜单式”服务,重点做好企业发展状态分析、政策运用指导。对民营经济主体申报市级以上知名商号、驰(著)名商标、诚信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称号的,由指导员开展一对一跟踪服务。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