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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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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5-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5〕62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衢州市衢江区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其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生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或发生变更后,依照有关林权变更登记规定,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通过登记、发放以及变更、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行政确认。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为《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机关。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机关,区林权管理中心是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经发包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进行初始登记,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始登记后,发生再次流转的,经林地的所有权方和原承包经营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发生变化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进行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收、合法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由已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林地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注销或变更。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且权利人相同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

第十条 需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林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应对原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注记或变更,确保林地经营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

(二)受让方已取得流转林地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政府颁发的其他土地经营权利证明证件,且林地经营权未发生变更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权流转合同或合同明确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林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流转的;

(六)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保全的;

(七)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且不以转让方式流转的;

(八)经营流转涉及生态公益林的;

(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流转的。

第十三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区林权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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