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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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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0-2016-000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6〕9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改革、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有效联动,提升服务为原则,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责任落实,全力推动我区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推进“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改革,落实 “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文件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称《目录》)动态管理,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提醒、提示的便民服务,履行“双告知”职责,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及时限要求,及时高效核发相关许可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相应经营项目或注销登记。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提醒、提示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许可。

(二)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的审批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目录》内前置审批事项除外),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商事登记程序登记。全面放开《目录》内规定前置审批事项的筹建登记,允许所有类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筹建登记,以方便商事主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筹备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原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和申报的材料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得以取得商事登记为由对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主体资格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分离,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事项由新设立的商事主体负责建设和办理。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贯彻落实《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工商登记不作为房产性质和规划用途改变的依据。允许“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衢江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一照多址”。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一时无法提供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允许由房产管理部门、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市场主办者等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对产权证明无法分割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由产权人出具实际使用分割情况说明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允许部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贸易类(无仓储)、电子商务(无仓储)、物流(无仓储)、中介、咨询服务类等对住所条件要求不高的行业,允许其使用符合条件的非封闭小区、乡镇、农村的居民住宅作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扎实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优化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管理系统,推广名称在线查询办理,公开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让创业人员自行查询、网上申报,进一步提高冠名的灵活度和核准速度,对冠“衢州”市名、“浙江”省名实现网上流转报批;推动优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加快实现由企业自主选择名称、自主决定经营事项的改革目标;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推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衢江实际,积极助推电子商务、来料加工、民宿等行业的注册登记便利化。

积极助推电子商务发展。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名称登记。允许使用“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电子商务秘书”等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放宽经营范围,依法灵活核定其经营范围;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可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通过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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