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江区土地开发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月21日
衢江区土地开发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项目(含优质园地开发)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10〕48号)、《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5〕36号)和《中共衢江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衢江区土地开发项目奖励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历年土地开发项目(含优质园地开发),区财政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的奖励经费。
第三条 衢江区土地开发项目奖励经费的来源为土地占补平衡对外调剂收入。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优质园地开发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优质园地开发项目工作任务的,给予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5万元/亩的奖励。
2.2016年度起立项项目。从2016年度立项项目起,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开发项目工作任务的,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2万元/亩的奖励;
3.其他土地开发项目。2016年前立项的土地开发项目(含富里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土地开发项目)按原文件规定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五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以下5个方面的支出。
1.本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园区建设等;
2.本区域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3.所在乡镇集镇建设的相关支出等;
4.弥补土地开发项目政策处理费不足;
5.组织开展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必要的相关开支。
第六条 土地开发项目奖励经费包括给予乡镇(办事处)、村两级的奖励。其中对村级的奖励由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考核办法予以明确。
第三章 奖励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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