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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交〔2011〕18号
衢江区交通局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区交通系统各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切实抓好我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将《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责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
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责任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相关安全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做到日常安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交通安全生产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第三条 本体系分别就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公路安全管理、内河运输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各单位、各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责任,做到日常安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局安全生产管理总职责
第四条 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主管交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掌握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类事故。
(五)指导、组织各单位进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各单位完善安全应急机制。
(七)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交通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接受上级交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二)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员工应当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本单位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依法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三类人员模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分解
第七条 局长为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交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主持局务会作出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领导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科室、各工程指挥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审定并批准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工程计划建议,解决安全保障费用。组织签订各种安全责任书。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重要奖惩。
(五)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组织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交通系统突发事件。
(六)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人身与公共财产安全。
第八条 分管副局长为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局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供局长决策参考。
(二)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科室、各工程指挥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审核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工程计划建议。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较重要的问题,重大事宜向局长报告。
(四)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审核整治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奖惩意见。
(五)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交通系统突发事件。
(六)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人身与公共财产安全。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长为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之一,其职责如下:
(一)按照局长、分管副局长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拟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议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参考。
(二)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科室、各工程指挥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工程计划建议的拟定。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向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汇报工作。
(四)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整治情况,提出安全生产考核意见。
(五)拟定各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区渡口办日常工作,会同市直属地方海事处做好对全区渡口乡镇船舶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建设管理科长为区交通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之一,其职责如下:
(一)按照局长、分管副局长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拟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议题,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领导参考。
(二)负责落实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科室(所)、各工程指挥办抓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局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
(三)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向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汇报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整治情况,提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考核意见。
(五)拟定各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段长为区公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公路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主持段务会作出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领导各级公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各单位、各股室(站、队)及工程指挥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审定并批准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计划建议,解决安全保障费用。组织签订各种安全责任书。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区交通局和市公路管理处汇报工作。
(四)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危桥等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重要奖惩。
(五)指导建立公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组织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公路系统突发事件。
(六)加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段员工的人身与公共财产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无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管理队伍,或不健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区交通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责任科室、公路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行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如下图)。

针对区交通局行政管理职能,再建立水上交通、工程建设和公路管理三个专业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推进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详见附件)。
(二)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若干责任科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各类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到单位安全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责任落实。无安全管理网络和管理队伍,或安全管理网络和管理队伍不健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公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公路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一)国省道公路实行专业化管理,其设施安全管理由区公路段负责。
(二)县道公路以专业化为主管理、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其设施安全管理由区公路段负责。
(三)乡道公路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区公路段给予技术指导,其设施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
(四)村道公路实行“行业指导、乡镇牵头、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的养护体制。其路政管理按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与乡级政府、村委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的管养责任,其设施安全管理由当地乡镇村负责。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抓质量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一)区交通局对全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行政主管责任,局建设养护科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公路段对全区专业化管养公路的养护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工程及危桥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对全区村道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股室负责。
(三)乡镇政府对其实施的康庄工程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区康庄办给予技术指导。
(四)建设企业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科负责本企业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程项目部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八章 内河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现有行政体制,我区内河运输安全管理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区交通局配合其做好工作。渡口安全按三级管理模式落实责任:区交通局、市直地方海事处对全区渡口安全负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责任;设渡口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渡口安全负主管责任;设渡口的村委会对其渡口安全负管理责任;渡工对其渡口安全负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主管责任,船舶业主对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
第九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现有行政体制,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区交通局配合其做好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事故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交通局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体系解释权归衢州市衢江区交通局。
第二十一条 本体系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制度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