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督查组督查意见和全省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全面推进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库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大型及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中型水库及跨县(市、区)的小型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管理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安全负直接责任。每座水库都必须明确政府总责任人及分管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并由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库安全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水库安全检查制度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及大坝日常巡查与安全监测、定期检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技术标准。水库监测、巡查人员发现水库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并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水库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水库,要责成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查人员应将督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以备查。
三、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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