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实行取水计划管理。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反馈、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取水户的取水计划核定和下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级审批的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建议,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管辖权限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计划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优化服务、简政高效的原则,按年度下达。
第五条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等内容组成。
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年度计划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户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对于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应当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提出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计划建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以及取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确定。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首次计划按取水许可量下达。
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在收到取水计划建议的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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