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衢州市衢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1
1.5重点防护对象 3
1.6重点防御工作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5
2.1.1区防指组成 5
2.1.2区防指职责 5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6
2.2日常办事机构 7
2.3应急办事机构 8
2.3.1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8
2.3.2启动流程 11
2.4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11
2.5村级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2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13
3.1监测预报 13
3.1.1信息监测与预报 13
3.1.2信息报告 13
3.2预警 13
3.2.1预警发布 13
3.2.2预警信息传播 14
3.3预防 14
3.3.1预防准备 14
3.3.2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5
3.3.3防汛防台抗旱巡查 16
4 事件分级 17
4.1一般(Ⅳ级)事件 17
4.2较大(Ⅲ级)事件 17
4.3重大(Ⅱ级)事件 18
4.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9
4.5事件等级变更 20
5 应急响应 21
5.1总体要求 21
5.1.1人员避险转移 21
5.1.2停课停工 22
5.1.3预泄预排调度 23
5.1.4应急值班 23
5.1.5信息报送和发布 23
5.2应急响应行动 24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24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5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25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26
5.3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27
5.3.1江河洪水 27
5.3.2山洪灾害 28
5.3.3水利工程险情 28
5.3.4内涝灾害 28
5.3.5干旱灾害 29
5.4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结束 29
5.4.1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29
5.4.2应急结束 29
6 灾后处置 30
6.1救灾 30
6.2救济补助 30
6.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30
6.4水毁工程修复 30
6.5环境保护 30
6.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30
6.7补偿机制 31
6.8灾后重建 31
6.9总结评估 31
7 保障措施 32
7.1抢险队伍保障 32
7.2资金保障 32
7.3物资保障 32
7.4电力保障 33
7.5通信保障 33
7.6交通保障 33
7.7医疗卫生保障 33
7.8生活保障 33
8 附则 35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35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35
8.3解释部门 35
8.4实施时间 35
9 附件 36
9.1区防指组成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36
9.1.1区防指组成 36
9.1.2区防指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高效、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衢州市衢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规范我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照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理念、新要求,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作为重要环节,严密防范。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我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的行为,依法处理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水和谐。
(4)快速反应,各方联动。实行公众为主、全民参与,专群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发生洪涝台旱应急事件时,各乡镇(办事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
(5)立足基层,群防群治。依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防汛防台组织的作用,不断提升基层“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能力;坚持防汛防台抗旱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普及,群防群治,提高公众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和互助自救能力。
1.5 重点防护对象
我区防汛防台抗旱重点防护对象主要有:
(1)沿衢江干流、乌溪江、江山港及各支流的低洼易涝区域;
(2)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3)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水库、山塘(特别是屋顶山塘)、重要堤防、水闸等;
(4)城乡危房、易出险建(构)筑物、建筑工地、工棚等危险区域;
(5)旅游景区、农家乐等;
(6)渔船、渡船等水上作业、交通船只;
(7)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在建工程:重要交通、供电、供水、通讯设施,水利、交通、建筑等重点在建工程;
(8)地下空间工程设施: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
(9)供水水库、城区水厂和乡镇、农村饮用水工程;
(10)其他:避灾场所、广播电视台、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党政军警机关等。
1.6 重点防御工作
(1)危险区、危险地段人员转移:①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影响区域;②可能出险的山塘、水库下游;③低洼易涝区域;④其他:水域作业船只、河滩地、危房、易出险建(构)筑物、涉水工程等;
(2)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以及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与发布;
(3)水库调度和泄洪预警;
(4)水利工程巡查与应急抢险:①各类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②山塘,特别是病险山塘、屋顶山塘;③沿江沿河重要堤防;
(5)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人员避险;
(6)城镇低洼易涝区域、地下空间的防洪排涝;
(7)交通、市政、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防洪保安;
(8)在建工程、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铁塔、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
(9)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包括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区级部门和部队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区防指组成名单(详见附件1)若有调整的,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区防指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联络员,人员调整变化需在一周内书面报区防指办。
2.1.2 区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2)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权限内的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利工程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和办法;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4)决定启动(结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组织防汛防台抗旱会商;
(5)负责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预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防指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①建立本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按照职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及分工;
②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制度;
③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贯彻落实区防指指令;
④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不得离开区域范围,在外地的应及时回到岗位;
⑤按时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⑤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或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装备与工具,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若有调整的,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3)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重大专项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
①危化企业与危化品管理。危化品从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防汛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防汛安全管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危化品事故处置;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危化品运输车的防汛安全管理;区公安局做好危化品运输线路管制;区经信局负责危化品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供应及调配。
②游客安全管理。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的经营者是游客防汛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旅委负责指导、监督旅游企业、乡镇(办事处)落实游客安全转移、旅游景区关闭和农家乐(民宿)经营者游客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作为区防指常设机构,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办法等;
(2)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
(3)组织编制并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监督实施重要水利工程控运计划;
(4)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会同做好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工作;
(6)负责区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
(7)负责做好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 应急办事机构
区防指成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工作组、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监测预警与调度组、灾情统计与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组等7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2.3.1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工作组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防指办组成,区防指办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掌握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动态,编写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简报;
②编写向上级党委、政府,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
③收集、汇编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建议;
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相关工作,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2)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由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局、衢江供电营业部、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等组成,区人武部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指挥、协调重要水利、交通、市政、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设施抢险抢修和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等;
②收集、汇总全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落实区外支援的抢险救援队伍接洽与设施设备接收,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③统一调配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车辆等参与抢险救援;
④按照区防指指令和预案要求,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⑤收集、汇总、上报全区人员转移及安置情况,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3)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由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区公安局、区防指办组成,区新闻中心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中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好区外媒体来我区采访的协调工作;
②按照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
③牵头确定媒体采访对象,并对宣传报道材料进行审核;
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4)监测预警与调度组由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组成,区气象局、区水利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监视全区的雨情、水情、工情和旱情,及时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②接收上级防指及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发送的监测预警信息;
③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区防指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④根据水利工程控运计划和防指调度指令,具体实施水利工程防洪调度。
(5)灾情统计与核灾组由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国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等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收集、汇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调查核实各部门报送的灾情情况;
②灾后组织灾害损失评估。
(6)后勤保障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警大队组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的餐饮服务、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
②负责接待上级防汛工作组等事宜;
③落实区防指周边区域的交通秩序管理。
(7)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区住建局等组成,区卫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组织应急医疗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②负责来我区医疗救援队伍的接洽;
③组织、指导灾区垃圾清运和疫情的应急监测、消杀与防治。
2.3.2 启动流程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逐步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区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经区防指指挥同意,可根据需要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其他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当区防指启动Ⅱ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根据汛情、旱情或灾情发展态势启动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组牵头部门负责与防指办保持密切联系。
每年3月31日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将参加应急工作组的人员名单报区防指办。
2.4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和日常办事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监测预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2.5 村级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行政村、城镇社区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根据政府和上级防指指令和要求,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防指及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具体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1)区气象局负责降雨(含短历时降雨)预报;负责台风的监测、发展趋势判断及对我区带来降雨、风力、影响范围等的预报。
(2)区水利局负责水雨情监测和主要水库、河道站点水位的监测,分析预测主要河道水位变化趋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职责做好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工情信息监测。
(3)区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
(4)在抗旱期间,区住建局负责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
(5)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的网格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和旱情的监测。
3.1.2 信息报告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将监测和预报信息向区防指报告,涉及需要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区防指办及时掌握、汇总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监测和预报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区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区水利局负责实时降雨、江河洪水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区国土局、区水利局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做好地质灾害与山洪灾害的巡查和预警工作;由洪涝台灾害引发水利工程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区防指按规定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相关乡镇(办事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城区内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区交通运输局、衢江供电营业部、通信运营单位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中断的预警工作。
3.2.2 预警信息传播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快速传播、受影响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防汛防台抗旱预警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电话、报刊等方式,及时向影响区域发布洪涝台旱及其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各类责任人,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及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城市防洪工程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要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基层防汛防旱工作组织制订完善各类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5)物料准备。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储备的品种、数量参照《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和《浙江省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测算。
(6)通信准备。加强通信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确保防汛防台抗旱通讯网络、各类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单位按规定组织自查,查出问题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和乡镇防指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区防指组织进行防汛防台抗旱重点抽查,对查出的重要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3.3.3 防汛防台抗旱巡查
(1)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完善巡查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和洪涝台旱影响期间的应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巡查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有关规程执行。
(3)山洪灾害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等各类网格责任人根据岗位职责开展相关巡查工作,遇灾害性天气要加密巡查次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50-8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80-10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樟潭水文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85国家高程基准,55.9m),并预报仍有大到暴雨;
(4)重要山塘发生险情,工程抢险条件较好,险情可控;
(5)乌溪江、江山港等支流的重要堤防发生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7)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2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5000人但少于20000人;
(8)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80-10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湖南镇水库水位达到228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水库水位将超过228米;
(4)樟潭水文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5国家高程基准,55.9m),并预报仍有大到暴雨;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山塘发生重大险情,具备一定的抢险条件,工程险情在可控范围内;
(6)乌溪江、江山港等支流的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区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8)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3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20000人但少于50000人;
(9)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100-15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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