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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衢市科发高〔2018〕4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
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构建“1238”创新平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发〔2017〕1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围绕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该产业产值规模20亿元以上;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该产业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
(二)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牵头承建单位应在该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具备开展技术服务、项目研究、试验等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基础,其中现有仪器设备总价一般不少于500万元(农业100万元),场地面积一般应达到1000平方米(农业500平方米)。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农业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农业5人)。
(三)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有能为产业内企业培育发展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物理空间上要素相对集聚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认定程序
(一)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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