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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发改发〔2018〕49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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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2-2018-005 

 衢发改发〔2018〕49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信用办)、气象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气象局

衢州市信用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评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诚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是以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和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的基础上,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应用于检测活动的信用管理中,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环境。

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信用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衢州市气象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市气象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制定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监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上传公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情况和失信行为进行汇总上报。

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督促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状况的调查取证及上报。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档案的采集由衢州市气象局气象安全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以及适当的加分项目等方面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五条 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定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评定综合得分根据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履约能力、社会信誉、人员素质、检测能力、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等领域确定。评定标准满分为100分(详见附件2),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分值<80分为a级,60分≤分值<70分为b级,分值<60分为c级。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内容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状况、办公条件、连续获得信用等级年限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限、检测能力等。

(三)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四)防雷技术服务开展具有一定业绩。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仪器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有效、文件受控。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六)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覆盖所有检测要素,填写规范,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差错率低,检测项目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七)主动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第三方回访,全年回访率达100%,及时对不满意用户进行回访并向衢州市气象局报送相关情况。市气象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开展第三方防雷技术服务质量抽查。

(八)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

(九)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十)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在衢州市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防雷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防雷检测机构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给予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评审组根据其得分情况出具评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 评定结论通过衢州气象服务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受评单位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衢州市气象局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衢州市气象局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信用中国(浙江衢州)”网及衢州气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应结果信息报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复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等级优良的检测单位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测质量抽查、评优表彰等方面,可按“容缺机制”,予以优先办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予以应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检测单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检测单位实施激励机制,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进驻行政许可中介超市,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单位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B、C级的检测单位实施严管机制,实行强化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一)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

(二)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

(三)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五)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

(六)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一)因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的;

(三)从事防雷检测的人员未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书的;

(四)因伪造、涂改、借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五)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衢州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等级信用证书,并将相应结果信息报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具体明确期限)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信用机构”。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明确修复的时间),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衢州市气象局提出申请。衢州市气象局自接到申请后,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一年不再发生失信行为的,经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衢州市气象局审验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修复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经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修复后,该机构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并将修复信息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或衢州市气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信用办或衢州市气象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在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档案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 http://fgw.qz.gov.cn/art/2018/7/20/art_1233_734819.html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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