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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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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衢州市治气攻坚战行动方案》(衢政办发〔2018〕43号)“2018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划定工作,合理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G60高速-宾港北路-江滨西路-百灵北路-东迹大道-G320国道-S227省道合围区域内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型煤、焦炭和兰炭。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量(Ad

挥发分(Adaf

型煤

0.5%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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