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在全区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确认公告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步骤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进行,实务操作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进(http://zfzg.zjsft.gov.cn:8080/zfzt/bs/login,登录账号、密码与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一)自查报审。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省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送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同时具有法定、授权或者受委托等多项行政执法职能依据的,应分别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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