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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文件衢江环〔2008〕26号关于印发衢江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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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管理,推广环保新技术,规范我区环境工程市场,促进污染减排,区环保局特制订《衢江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衢江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的管理,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杜绝不合格环保工程的发生,规范并公开我区环境工程市场,实现公平竟争,以保证环境工程质量,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适应国家污染减排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行政辖区内环境工程设计和施工(含设备设计与安装)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或设施,必须由持《国家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证书》、《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认定的各类环境工程资格证书、本省省级以上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安装)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

凡持有《证书》的环境工程单位,在本区开展业务,须向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备案,接受统一管理。备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区环保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承接环境工程。对未经备案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区环保分局不接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没有《证书》以及资质无效的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区从事环境工程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对持有有效《证书》并自觉接受统一管理的环境工程单位名单定期在衢江环保网、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  持有《证书》的工程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之内承接环境工程项目,禁止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工程限额及区域范围承接环境工程项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污染防治工程或设施时,应自行委托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环境工程单位设计、施工,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或暗示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环境工程单位提出工程方案。

重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原则上要求实行招标制度,至少应有3家以上的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环境工程单位编制治理方案,由专家评审确定可以入围的方案后,由建设方在入围的治理方案中综合评判后自行选择。

第七条  环境工程方案及其技术评估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自行(或书面委托)送呈衢江区环境保护局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审查登记。

对治理工艺简单成熟的且建设单位确信可以满足治理要求的方案,经衢江环保局审查同意,环境工程方案及其技术评估报告可以不组织技术评估;对治理工艺相对复杂的,必须组织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环境工程方案及其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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