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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分级诊疗中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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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稳步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加快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 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分级诊疗中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报销政策。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 300 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其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 60%,其他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 5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 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 4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 个百分点。

(二)住院报销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设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首次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400 元;首次到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800 元。年度内多次且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从到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第二次住院起,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的起付标准下降 200 元;从到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上限为1400 元。特殊病种门诊对象在年度内无住院的,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800 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2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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