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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能巡查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效能巡查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
二Ο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印发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能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办事群众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工)。
第三条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积极提高自身工作效能,主动热情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巡查组及职责
第四条 组建局效能巡查组,组长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效能巡查小组主要职责:
1、代表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行使职权;
2、检查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效能建设情况;
3、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负责出面协调处理服务对象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4、征求服务对象对我局效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和了解工作人员对我局效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处置其他影响效能的事项。
第六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作效能: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及效率情况。
2、工作纪律:执行省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市区“正风肃纪”
有关规定、上下班纪律等局内部管理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