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发办[2017]8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区创建活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普陀区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区创建活动
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普党政办[2017]146号)有关精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一、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和科技局;配合部门:区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司法局、区人民银行、区总工会,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一)加强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各镇(街道)、管委会(没有企业的除外)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劳动监察中队,其中:六横镇、沈家门街道已建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一般每个劳动监察中队应配备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或劳动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其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管委会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二)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实行镇(街道)、管委会、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预警监控,各镇(街道)、管委会、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区和分管行业的检查监控,一旦发现有欠薪隐患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区人力社保部门,并实施重点监控;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三)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四)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管委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五)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设计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督(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三)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继续实行建筑行业在施工许可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调整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民银行、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
(五)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六)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七)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八)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配合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民银行、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九)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总工会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经信和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人民银行,属地镇(街道)、管委会)
(一)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
1.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附件2
普陀区“无欠薪”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标准
(一)由区政府委托区领导小组负责普陀创建“浙江无欠薪”区考核自查验收工作,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区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普陀创建“浙江无欠薪”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设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镇(街道)、管委会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镇(街道)管委会)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镇(街道)、管委会)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镇(街道)、管委会)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镇(街道)、管委会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编办、人力社保、综治、财政部门,工会,镇(街道)、管委会)
考核要求:(1)各镇(街道、管委会)建立健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配足人员。
(2)在镇、街道、管委会(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管委会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镇、街道、管委会未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财政、人力社保部门、镇(街道)、管委会)
考核要求:(1)区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镇、街道、管委会按不少于50万元,其他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人力社保部门,镇、街道、管委会)
考核要求:(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
(2)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3)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4.辖区内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制定出台或未按要求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