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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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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委〔2001〕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党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出新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01年8月3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省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下发执行。其中,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安置计划,分各市、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含部分省垂直管理单位)及省直在杭各单位三块编制下达。省和中央部属在各市的单位,省不直接下达计划的,由所在市县直接下达安置任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市。

 四、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市县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具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配偶已随军并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可到有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安置,其中进杭州、宁波两城市安置的,其配偶需取得该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

 五、军队转业干部进杭州市区安置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各市县安置的,由有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因其他原因在浙江取得常住户口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符合进浙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七、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八、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原则上按编制缺额情况进行分配。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计划分配进超、满编的党和国家机关和团体进行安置。
  各市县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适时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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