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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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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引导地方增加普惠金融基础设施,扶持金融产业发展,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适时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资金申报、资金使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支持重点,并联合确定申报要求,下发申报通知文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为单位。各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文件要求,联合行文上报申报材料。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要求,对各市、县(市)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将拟扶持市、县(市)申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至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拟扶持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每个市、县(市)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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