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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花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办(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镇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现将《桃花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桃花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舟山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16]8号)、舟山市普陀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和《普陀区村(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党政办[2014]136号)及区“三资”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镇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及招标方式审批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镇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镇招投标中心承担镇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镇本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镇招投标中心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的,按照《普陀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录及标准执行》。镇涉及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按照《舟山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舟普政办〔2004〕201号)文件实施,其它资产处置及其它形式处置资产的,可参照实施。
镇下属国有、集体企业、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等项目,必须进镇招投标中心招标。单项年度交易额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渔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纳入区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镇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村级5万元)(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加固、整修、改造、挖填、拆除等,无需专业性结构图纸指导、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利润回报率低、不涉及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等情况下,允许桃花镇本地户籍经营的,并在营业执照上具有招标工程对应经营范围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活动。
第八条 在进行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项目的金额、性质,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最高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区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本镇招投标中心的,须报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招办)审批。
第十条 在规定的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需协议出租(出让)的,须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等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及委托,并提交招标初步方案,经镇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建设工程项目类招标,业主单位应提供《廉政保证书》、须提供第三方预算编制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或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采购项目类招标,业主应提供采购产品的品名、技术资料、数量、规格、型号及预算方案等;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出租(出让)的招标项目,须在合同到期1-2个月前进入招标程序,提供房产证明、前期承租人《告知书》、原《合同》、标的物概况、底价等。
社区村、经济合作社招标项目,除上述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社区村(经济合作社)的两委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由镇招投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镇政府公告栏内及业主单位的公告栏、人群聚集点等地点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镇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其它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须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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