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省档案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5日
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01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需提供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材料。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法治建设、“智慧档案”与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文化建设、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档案研究与开发、档案工作新标准新规范、专业专门档案管理、外国档案管理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档案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档案法律法规、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档案工作形势与任务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档案专业科目和档案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六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