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04-2019-0004
浙教财〔2019〕46号
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协(学)会: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浙江省教育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1日
浙江省教育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省级教育部门预算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款为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以及会费、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各单位不得将按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各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当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提供为准。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其他银行应当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制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
第七条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当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省教育厅财务处汇总,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单位可采取自行组织或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公告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厅机关及厅属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招标文件发放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案包括公款招标方式、招标标的、存放期限、招标代理机构、日程安排、监督措施、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当按照浙江省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