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 号)和《舟山市发改委舟山市水利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建立舟山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9〕35 号)精神,结合普陀实际,现就建立普陀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本区各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现阶段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 年) 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下同);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 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 0.6 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 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 1.2 倍缴纳自来水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收 0.7 倍和 1.4 倍缴纳自来水费。
四、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五、水费缴纳
(一)具体水量核定方法及缴纳的程序由区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供水企业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