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陀区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条 使用原则:坚持导向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一)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生均办学经费补助;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用办学场所进行租金补助;
(三)对有教师被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考录用的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进行培养成本补助;
(四)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园安保费用进行补助;
(五)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进行奖励;
(六)对新居民子弟学校教学成绩优良的学科教师进行奖励;
(七)对民办幼儿园办园等级提升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新居民子弟学校、民办幼儿园获取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执行《舟山市普陀区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三)新居民子弟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无乱收费情况发生。
(四)设置食堂财务账并且核算规范,无克扣和违规使用师生伙食费的情况。
(五)新居民子弟学校人员配备:小学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1.8名,初中每班专任教师不少于2.3名,其他人员每班不少于0.5名;民办幼儿园按相应等级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
第三章 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对新居民子弟学校小学生按每生每年2600元补助办学经费(含免杂费补助),初中生按每生每年3800元补助办学经费(含免杂费补助),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补助学生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45名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每名幼儿每年2200元补助办学经费。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30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