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我们对局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
2020年7月14日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工作规则
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会议制度
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例会制度
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1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干部促廉保廉十条规定
1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来信来访受理办法
1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1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1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A、B岗工作制度
1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保密制度
2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文处理细则
2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天气值班制度
2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2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2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2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档案管理规定
2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会议组织办法
2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信息宣传员制度
30、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加强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办法
31、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自聘人员招聘、使用及管理办法
32、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干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离舟外出请假和领导到访报告制度
33、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34、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
35、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36、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印刷工作管理办法
37、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38、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9、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党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研究决定局机关干部人事调动、重大党务事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认真完成区委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党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切实加强对全局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领导。
第六条、坚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在宪法、法律以及中央、省市区委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八条、坚持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党组工作职责
第九条、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局重要工作部署和改革方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讨论和决定全局下列重要工作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党总支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干部提拔、调动、考核、奖惩;编外人员招聘、管理;下属国有企业管理层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职工招聘等人事工作事项。
(三)局机关、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措施。
(五)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区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党组成员职责
第十四条、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遵纪守法,令行禁止,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第十六条、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好团结协调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的监督。党组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团结合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的团结和凝聚力,加强内部成员之间及内部成员与其他局领导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经常交流思想,加强沟通,认真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商贸、外经贸、粮食物资储备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用以指导协助做好行政工作。
第十九条、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党组工作规则。党组成员和其他局领导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离开舟山出差(出访)或休假,应提前向党组书记通报。
第五章 组织政治纪律
第二十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一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全面贯彻落实,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
第二十二条、党组成员要时刻紧绷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约束,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二十三条、党组成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民务实,廉洁勤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等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组每位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组审定。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组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吸收其他同志参加。党组中心组要制定学习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学习。以集体学习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做到“三个一”(一个学习主题、一个学习发言、一次学习记录)和领导干部的“五个一”(精读一本理论书籍,做好一本读书笔记、搞好一次工作调研、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做好一次学习发言)。
第二十六条、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论述、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关于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关于“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构想、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论述、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八八战略”的认识和实践、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论述、关于改进作风、反腐倡廉、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培养好干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重要论述,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努力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结合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学习研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考勤、档案、通报、经验交流、检查等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善于运用本地本单位的事例、材料,生动活泼、有的放矢地学习,使学与用相统一。
第二十八条、党组成员要结合学习体会,带头给机关、基层作形势报告,宣讲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发展理念,积极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党组会议议题经局长办公会议、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需党组会审定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三十二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党组会议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第三十三条、党组会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党组成员都应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向党组汇报。如有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向党组报告,由党组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拟定党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如需拟定会议纪要的,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
第三十五条、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六条、党组成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局党总支对党组成员参加基层党组织活动情况每年进行统计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三十七条、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区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意识形态网上社会舆情和综合风险情况的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八章 廉政制度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对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第四十条、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一条、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党组应积极支持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纪检监察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党组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出现上述应追究责任行为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党总支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干部提拔、调动、考核、奖惩,编外人员招聘、管理,下属国有企业管理层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职工招聘等人事工作事项。
(三)局机关、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措施。
(五)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出席人员
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组织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经局办公会议、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一般不在会议时临时动议。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及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四)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请假。
(五)提请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要有书面材料。
(六)会议通知、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核签字。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6.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7.局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职责;
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优秀干部提拔推荐;
3.人事变动调整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书记全面负责制、局长行政工作负责制,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人员为党组成员。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舟山市普陀区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四)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三)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五)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局长指定的其他领导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指定的副局长召集主持。
三、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局职责范围内工作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属于局既定工作安排中需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三)协调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布置全局重点工作安排。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七)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议题
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局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待意见明确后,才列入会议议程。
五、会议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例会制度
一、工作例会会议由局领导和各中层干部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工作例会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各分管领导、各科室汇报上阶段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各分管领导、各科室汇报安排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
(四)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五)组织业务学习等。
四、参会人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如科室负责人不能到会的,除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外,需指定一名人员代会。
五、具体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工作,做好准备,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二)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
(三)要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每次例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汇总下阶段重点任务印发各分管领导和科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一、主要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事项。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局下属企业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等参加。
三、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局长事先与其他局领导酝酿后确定。
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室要认真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与会等工作。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贸促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党组书记任组长。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可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吸收其他同志、下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是制订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记录、编发简报、会务等工作。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要根据市委、区委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来安排。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的精神,以及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潮流的新知识和做好商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要精读一本政治理论书。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主要采取在职自学读书(包括进党校离职学习)与集中学习、研讨两种形式。根据学习需要,也可邀请专家或有关同志作专题讲座。
第五条 局理论学习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原则上两个月安排1次。
第六条 加强学习检查与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遵守学习制度,严肃学习纪律,妥善处理工学矛盾,认真完成自学读书计划,年终自我检查一次学习情况。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出席集中学习应事先向组长请假,年终将考勤结果反馈给本人。中心组组长要加强对学习的领导和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商务工作中心任务和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 任 内 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局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九)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局党组领导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书记
(一)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对本级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局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组班子成员
(一)协助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结合局党组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民主生活会,向局党组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指导、督促分管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分管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负责人
(一)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对本科室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机关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正职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局党组书面报告本科室、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和区管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按区委统一部署进行。
各科室、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管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及时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
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局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局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局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局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区纪委和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
机制的工作意见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是新形势下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新要求。现就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将作风建设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总体工作目标。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年度述职,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作风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抓好分管范围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作风建设。
(二)努力做好作风建设的表率。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自身良好作风带动单位作风建设,激发党员干部干事业、抓落实的斗志和干劲。
(三)强化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协调抓好作风建设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宣传作风建设的成果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为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正确的用人导向促进作风建设。
二、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一)健全为企业办实事制度。强化为企业服务理念,以维护企业利益为出发点,从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政策、环境、融资等问题入手,每年推出一批为企业办实事项目,并保证落实到位。
(二)完善走访调研机制。局机关全体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或参加企业分析会、党员联系群众工作例会等办法,多渠道多层面“察民情、听民生”,及时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出点子、想办法。
(三)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局机关全体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始终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信访工作各项建设。健全阅批群众来信制度、接访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疑难信访积案会办制度和回访制度等,帮助信访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
三、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机制
(一)注重提升干部素质。机关效能建设要注重提升干部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习评价考核、岗位交流锻炼、竞争激励等工作机制,形成干部队伍素质提升的长效制度,建设“作风务实、素质全面”的干部队伍,为全面提升机关效能打下基础。
(二)强化公务消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简化公务礼仪,工作日就餐不饮酒,餐饮接待严格实行定点定标准;严格控制出国(境)人数和次数。
(三)加强节约型单位建设。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尚,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办公设施,努力降低各种费用开支。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用品。通过能耗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深化政务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行政”。
四、建立健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健全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学习、机关学习日和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制度。通过开展读书活动、举办学习论坛、开展专题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
(二)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局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作风建设专题学习,组织一次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作一次以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党课报告。把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局机关教育内容。重视抓好作风建设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总任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决策监察机制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局机关要坚持落实重大事项通报、经常性征求群众意见等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资金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真正体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民主决策效能监察机制。对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效能监察,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和集体权益的决策行为,追究决策者的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监督评议和奖惩激励机制
(一)开展作风建设专项监督活动。要加强对单位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在推动作风建设中的作用。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查找作风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二)完善作风评议和考核制度。局机关每年都要主动听取群众、服务对象对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作风建设成效明显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工作不力、作风状况差、群众意见多的科室,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并视情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作风建设检查制度
(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机关作风建设总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办法,履行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全局机关作风建设的督查和指导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指被检查对象遵守和执行各类机关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有关情况。经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2.参加全局性会议(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3.不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规定,存在工作时间就餐现象的;
4.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等行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等;
5.擅自在电脑上安装聊天、炒股、游戏等非工作用软件的;
6.擅离职守,脱岗串岗,擅自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7.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或敷衍了事,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被投诉并且为有效投诉的;
8.工作方法简单,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粗暴,遭到投诉并且为有效投诉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宴请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10.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11.在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对方财物的;
12.不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私驾公车、擅自出车、酒后驾车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13.不遵守工作日禁酒规定的;
14.其他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主要方式为
1.定期检查一般原则上一个季度不少于一到二次,不定期检查视情况而定;
2.经常性检查一般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一到二次;
3.明查和暗访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结合进行;
(四)检查处理意见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落实
1.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当事人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批评和教育,其中当事人是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由局党总支书记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给予责令书面检查的由局党总支通知当事人所在科室,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限期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局党总支同当事人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告诫;
4.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的由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5.给予科室不能评先评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意见转交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6.给予个人年终考评或不能评先评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意见转局党总支负责办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干部促廉保廉十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从政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纪律严肃性,切实树立公务员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一岗双责”的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教育工作。各级党员干部要主动、自觉参与廉政警示教育等相关学教活动。
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恪守从政道德,加强政风建设,为民、务实、清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得起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评头论足,时刻保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在公务活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自觉拒绝“酬谢”,杜绝“有偿服务”。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拒绝不了的,应送交纪检组登记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迎来送往,按区公务接待有关制度办理,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防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落实局机关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节约,力戒浪费,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最大限度地降低办公成本。
第六条 局各职能科室不准利用办班、培训及会议,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领导和组织的名义谋取小集体和个人私利。
第七条 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及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在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票或在工作时间用现代化信息工具炒股票,严禁用公款炒股票。
第九条 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注意八小时外“生活圈”、“交际圈”自身形象,不参与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或其他有损于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因公出差、学习、培训、出国必须严守纪律,注意形象,对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局党总支负责监督落实,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为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局工作实际,特就局机关科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内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 录(聘)干、工作调动的;
(三)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六)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七)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九)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方法
(一)报告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重大事项报告表,如需有另外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文字材料。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二)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报告答复方法
(一)副科级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向局党组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区分管领导后答复本人。
(二)正科级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报区委组织部,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区委领导后答复本人。
四、报告监督方法
(一)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二)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四)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五、报告要求
(一)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四)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来信来访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使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热情接待,区别情况,认真处理。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局来信来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全局的来信来访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二)定期综合研究分析来信来访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向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四)协助上级部门督查和指导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四条 来信来访的登记。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群众来信,按正常程序收文后,按收到的时间顺序逐件编号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者姓名、来信地址、受信者、来信摘要、转办单位(人)、转办日期等。接待来访,应将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来访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转办单位(人)、转办日期等予以登记。
第五条 来信来访的交办。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凡属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科室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要按隶属关系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部门处理。涉及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六条 来信来访的办理。各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建立、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处理好每件来信来访。需要函复的来信来访,由经办人起草复函后经科室负责人审定,交办公室回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复函,须经局领导审定。各科室办理来信来访,一般问题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及时、认真、负责,不得因处理不及时或互相推诿等造成群众越级上访;对来信来访要求解决的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对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说服工作;对无理取闹、妨碍机关工作的,视情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内容的来信来访,应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对合理的批评、意见、建议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一些无价值或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查实的来信,可暂不作处理,留存备查。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
有关规定
一、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二、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
三、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等为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四、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剑财。
五、不得放任、从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六、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部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七、不得参与“牌局”、“酒局”以及出入具有有偿陪侍性质的娱乐场所。
八、不得违反规定干扰或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九、不得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规参股入股。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为强化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区委“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一岗双责”制度。
一、“一岗双责”为领导干部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种双重的责任制。局党组书记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党总支书记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责任人,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管责任人。
( 一 )局党组书记职责
1.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的部署,统筹规划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努力实现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创先争优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创先争优。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抓好局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发挥局党组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对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3.督促检查局党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并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调研和指导,每年撰写调研文章1篇以上,每年半年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5.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干部。
6.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7.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二 )机关党总支书记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安排本局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加建设并组织实施,努力实现以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的创先争优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创先争优。
2.落实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责任制,承担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职责,担任局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抓好机关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发挥机关党总支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每年向上一级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3.督促检查机关党总支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并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坚持对党风廉政加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调研和指导,每年撰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文章1篇以上,每半年主持召开机关党总支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5.抓好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党员干部。
6.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认真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7.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以党务公开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 三 )局党组成员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局党组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围绕中心工作实际,提出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2.协助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3.建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年到点上指导工作和开展调研2次以上,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认真研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
4.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抓好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抓好“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开展好创先争优、“四帮四促”、基层组织建设年等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指导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每年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帮扶一名贫困党员;指导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5.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基层党组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教育,落实《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与分管单位和党组负责人开展谈心交心活动1次以上。
6.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群众满意度。
二、根据市委及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办的规定,局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局处于挂末位置的,给予批评教育,新增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仍处于挂末位置或新增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作为不胜任现职的重要依据。
三、本制度由区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刻苦学习现代管理科学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政治强、业务精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加强部门和同志间的工作协作和沟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效能。
三、坚持宗旨观念,乐于岗位奉献,热忱周到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待人处事文明礼貌,坚决杜绝衙门作风。
四、坚持原则,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严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六、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七、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和社会不良现象。
八、坚持实事求是,崇尚务实作风,努力营造团结、敬业、廉洁、高效机关工作氛围。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相关科室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询问者告知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明确地告知承办科室,并予以引导。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或指引办事去向。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的,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来电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认真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来人和接听来电都应热情、礼貌,提倡文明用语,并尽可能地明确回答问题。
八、各科室负责人要抓好本科室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并负责督查本科室首办责任制的执行。
九、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遭到投诉经查属实的,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并予以调整岗位;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A、B岗工作制度
一、本着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加快办事效率的原则,局机关实行全员A、B岗工作制度。
二、各科室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落实A、B岗承办人,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三、当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应主动顶岗,A、B均不在时,由科室负责人受理,坚决克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现象。
四、对事关全局的重点任务或当某一科室阶段性工作量较大时,由局领导协调指定相关科室进行配合。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保密制度
一、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科室长组成。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保密范围
(一)上级部门制发的秘密文件及资料。
(二)党组文件、局长会议记录。
(三)重要信函、来信来访及不宜公开的电话、谈话记录。
(四)人事档案。
(五)计算机、网络和其他移动设备等移动存储介质。
(六)各科室设置的保密事项。
三、局领导办公室、档案室、保密室为本局保密重点部门,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四、涉密文件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涉密文件的存放地点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阅后应及时退还。
五、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到区委保密局复印,禁止未经批准在任何复印机复印保密文件。绝密文件禁止翻印、复制。
六、调出本局的人员,离局前应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涉密载体交清,否则不得办理离局手续。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制度,对新上网信息、转载信息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上网。
八、加强涉密电子文档和储存、处理涉密信息的管理,必须在保密室专用电脑上处理,严禁用未进行涉密管理的储动存储介质储存处理涉密信息。抓好电子邮箱管理,严禁涉密内容的资料通过电子邮箱传递。
九、对秘密文件、资料如数收集,按规定期限上交区保密局;对各种秘密资料、保密废纸要妥善回收,并送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
十、不准泄露没有公开发表的物价调整、军事设施、疫情、灾情、重大事故等情况。
十一、在外事、外经贸活动中,如遇外宾和外商了解或索取不宜公开的文件和资料,需经区委保密局批准后,方可酌情提供。
十二、机关公务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认真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文件、通信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十三、各科室要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保密措施,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纪律处理。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局机关的公文(含党组、行政的各类公文,下同)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公文是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遵循本细则规定,确保局机关公文的有序运转。各科室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局机关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和代字
(一)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区委员会党组文件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贸促党组。主要用于党组的工作决定、规定、意见、通知及报送上级党委的报告、请示,为提高党组文件的权威性,能用其他形式下达的,一般不发这类文件。
(二)舟山市普陀商务局文件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主要用于商务局职能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三)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函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函。主要用于平级部门之间自行、一般性工作或转发文件。
(四)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发文代字:舟普商务党总支。主要用于局机关党建工作。
(五)舟山市普陀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代字:舟普菜办。主要用于菜篮子工作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六)舟山市普陀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
发文代字:舟普菜办函。主要用于平级部门之间自行、一般性工作或转发文件。
(七)舟山市普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文代字:舟普粮。主要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通知、规定、计划、活动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使用机关全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标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保密期限接在密级后,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用阿拉伯数码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人与办公室主任共同认定。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由我局主办的联合行文,只标明我局发文字号;其他单位要求标明字号的,须经局办公室同意。局机关代字为“舟普商务”,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在各类公文、便函等编号时不得使用此代字。
(五)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或意见用上行文并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职权事项的请示或报告还需注明会签人姓名。请示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的标题,要避免出现“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的通知”等类字样。
(七)主送机关指对该件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及序号和名称。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九)局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全称外,其他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当加盖公章。联合行文,落款处署联合发文机关的名称;联合上报的公文,可只由主办机关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
(十)成文时间以局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末标句号。
(十二)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
(十三)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机关可依据职权与区政府其他部门相互行文或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局内各科室之间不相互行文(知照性通知,可以便笺形式,不编文号)。
第十二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送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上报区委、区政府的公文,除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主送给区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协商未取得一致前,不能向下行文;请示中涉及意见分歧的,应在请示中说明协调情况,列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不同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交办件,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局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函复,也可根据授权函复有关部门或地方,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在复函中需注明收文号。
第十五条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时,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需外发的会议纪要,一般以局名义或办公室名义用局便笺形式印发;内容重要的会议纪要可用局编号文件印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局名义制发正式编号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草拟公文,统一使用并认真填写“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发文稿”纸。联合发文,除在文头注明联合发文单位和顺序外,还须在签发栏内划格注明会签单位,以便签发批示。文稿正文须以打印稿送审,同时按规定送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公文系统发文的,按照系统流程发文。
(十一)转发公文的转发件,应是由局办公室收发登记编号的原件。
第十九条 审核。公文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公文内容是否合理、准确,字词、表述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条 签发。
(一)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组书记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以局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和平行文,一般按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遇分管领导出差或公文所涉事项紧急而分管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由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但制发的上行文,在分管领导审签后应当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签。
(一)由我局主办的公文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并在局内完成审核、审签等程序,再由主办科室负责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会签。
(二)由我局会办的公文,先由办公室分送相关业务科室会稿并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审核后送相关局领导审签。会签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领导审签后,再由我局会签。
第二十二条 复核。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对经复核无误的公文,送拟稿人校对;经复核需要对公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校对。拟稿人(科室)负责校对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室同意,实质性的改动需经原签发局领导同意。校对人员校完后应在局发文稿校对人栏上签字。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科室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
第二十四条 缮印。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缮印,做到所用文头正确,版式准确美观,印刷清晰无误,装订规范整齐。
第二十五条 用印。公文用印按《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执行。由外单位主办的与本局的联合发文,经本局主办科室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名后才能用印。
第二十六条 公文分发。
(一)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寄发时,应在信封上注明秘密等级、缓急程度和编号;寄发绝密级文件、资料,还须在信封上加贴密封条。
(二)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商务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须经办公室审阅无误后再予寄发。
(三)本局发往外单位的函件,通过以下渠道,由局办公室统一寄发。
1.发往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机密级以下信件,通过文件交换中心或电子公文系统交换。
2.发往本市的绝密信件、特急信件均应派专人递送,不得托人代转。
3.发往外埠的秘密级以上信件,一律通过机要邮局递送。
4.发往外埠的普通信件(平信)、挂号信,通过邮局递送。
第二十七条 催办和督办。办公室负责局发公文的催办和督办。公文主办科室要对局发公文进行跟踪,了解公文处理结果;相关科室要配合协办,掌握情况。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局公文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及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商务厅及省级各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市级各部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及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局属单位。除此之外,一般属于越级行文,原则上应予退回。
第二十九条 送本局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或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各科室收到的发我局的公文,必须交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收文处理,其中凡报送我局办理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一律由行政审批科受理。
各科室都应有专人负责文件资料在科室内的传阅、督办、保管和送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批办意见中要求几个科室合办的,牵头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超过规定办文时限的,应分别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超期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催办件及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进行登记。
第七章 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归档按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对阅办完毕不需归档的文件、资料进行定期清理,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销毁。当年发的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应在次年4月前清退给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天气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日期原则上为重大节假日、特殊天气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值班的日期。
第二条 实行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按通讯录上的序列,从上到下依次安排值班人员。
第三条 建立领导值班制度,由局领导担任值班领导,机关干部担任值班员。领导值班安排由局办公室根据顺序依次安排。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岗位。值班员的主要任务是接听值班电话,妥善处理各项事务,并提高警惕,注意局机关大楼的安全及防火等工作。遇到紧急或重要情况,先作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日记,做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字迹工整,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六条 对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表扬;对擅离职守贻误或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值班人员,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如遇特殊情况,请自行安排好代值班人员,并报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正确评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以及职务、工资等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机关干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与科室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考核范围机关工作的在编行政干部、事业干部、劳务派遣及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中现职区管领导干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考核文件明确的各类人员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工作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工作人员从事岗位职责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决策、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决策、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考核的方法
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的重点是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得分以平时考核系统平台为准,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40%。年度考核采用民主测评打分的方式进行,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50%。两办信息完成情况专项考核,占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总分的10%。作风建设情况以扣分方式进行考核,不设扣分上限。
(一)平时考核
1.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根据《普陀区商务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设计考核平台,参加考核人员根据自身岗位职责填报年度工作目标,以日考勤、周记实、月自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并计算得分。
2.作风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实行倒扣分制并累计计算。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被局党组查处一次扣5分,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查处一次扣10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纪委查处一次扣20分,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被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处的,本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被累计扣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本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各科室发生2人次及以上违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情况被各级查处的,除按规定扣分外,所在科室全体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中层干部述职、一般干部自我小结、全局民主测评、党组会议定级的形式。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局领导班子评价分(占10%),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分(占30%),机关干部评价分(占60%)三部分组成。
(三)两办信息完成情况。各科室应根据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撰写稿件向办公室投稿,按规定完成年度考核分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科室全体人员得分为10分,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科室全体人员根据完成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的程序
(一)个人总结。机关工作人员按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对年度内本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基本表现写出书面小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总结时,要重点说明工作实绩,并实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的办法和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由局办公室会同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负责民主测评表的分发和收集,并进行统计汇总,计算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
(三)党组集体审定。局党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优秀按机关工作人员的15%比例确定,如遇优秀名额增减等特殊情况由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反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机关干部,并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的组织
(一)局党组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局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区纪委区监委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成员组成,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通知本人。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其他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当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务员平时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公务员平时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未及时纠正、处理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经常离岗、串门、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六)季度考核期内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问责
的;
(七)季度考核期内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
(八)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政治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四)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及日常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但未达到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规定的标准、时限要求的;
(五)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原则、程序、时限等规定,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
(七)不按照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八)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工作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十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要求,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活动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十五)季度考核期内受到免职、降职问责的;
(十六)季度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十七)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舟山市普陀区商务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制度
请假分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因私出国(境)请假等。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对未请假或虚报请假理由、伪造证明、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旷工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一)请假审批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需向上级相关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需填写请假单。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长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长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
如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岛的,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批。如有出国、出境等情况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请假者在假期满时,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3.工作人员在假期未满或期满回单位上班后,一般工作人员向科室长报到,科室长向分管领导报到,并到办公室在原请假单中签名销假;
4.请假前要说明去向,并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有关人员,以便联系。
(二)事假管理
1.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每周5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假的,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事假天数计算;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
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4.财务科按规定对事假人福利费和误餐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扣减。
(三)病假管理
1.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有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5.办公室财务按规定对病假人福利费和误餐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扣减。
(四)年休假管理
1.各科室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请年休假应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对象: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的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3.休假时间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休假一次。当年假期当年使用,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本年度工作繁忙,经批准有必要跨年度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使用;
5.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分阶段休息的,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批准。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