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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舟...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舟山普陀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条〔2018〕30 号)和《综合体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资金、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我区综合体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三年,2020-2022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舟山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根据综合体建设具体目标任务,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实施创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考核奖励创新服务绩效等工作内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按照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综合体产业联盟会员企业,及与综合体签订入驻协议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重点用于综合体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补和“水产劵”推广应用等,也可用于普陀区域的科技研发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第八条 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综合体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奖补、“水产劵”推广应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其他等七部分。

(一)实体服务场所管理建设。主要支持综合体管理机构建设、运行管理与服务、合作交流与宣传、服务绩效统计与考核等工作。其中综合体运营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相应的流程确定。

(二)仪器设备购置。购置综合体科技创新平台所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建设综合体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促进协同创新。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水产精深加工产业发展需要,主要支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技金融平台等建设,支持最长不超过三年。

1.加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力度。鼓励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建设各类科技创新研发平台,设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工作站等,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助。入驻机构(不包含创新创业区单位)正常运营一个月后,先给予年度运营补助的50%,年底依据协议进行的绩效指标考评,通过考评后给予剩余50%补助。入驻机构当年超额完成绩效指标达150%以上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绩效奖励。

2.加大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视服务范围和能力酌情给予一定运营费用,主要支持提供检验检测、品牌培育、创意设计、标准制定、认证咨询、人员培训、项目申报、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等中介服务。年底依据入驻协议明确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入驻机构(不包含创新创业区单位)当年超额完成绩效指标达150%以上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绩效奖励。

3.加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主体培育力度。对实体入驻综合体创新创业区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电商、个体经营者等,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上(含)的,每家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新出台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定制性金融业务,水产精深加工企业向与综合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承贷定制性金融业务,给予贷款企业当年贷款利息10%贴息补助,补助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新主体培育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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