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浙价资〔2018〕157 号)文件精神,经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现将普陀区农业水价核定情况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核定原则:统筹考虑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将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在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小型灌区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