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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2〕9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平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号3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和《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平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性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平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临时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要应收尽收,实行全覆盖。
二、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三、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4月底前,向县残联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资料,办理相关抵扣及年检手续。逾期未报送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各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资料由县地税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资料由县人力社保局提供。
(三)县残联根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用人单位职工数、残疾职工数、应缴纳的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送县财政、地税部门。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由县财政、地税部门统一按年代扣代征。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代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扣,教育系统所有学校由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扣。未进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汇入县财政局非税专户。
纳税单位其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二)保障金征收程序。每年5月份,县残联向各用人单位发放征缴通知书;7月底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的核定,并抄送县财政、地税部门。
每年9月底前,县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联提供的相关数据,完成保障金征收,并及时将各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县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