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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1〕16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09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平阳县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138号)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发改、规划建设、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水利、消防(消防审批项目)、人防、交警、气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节能、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第七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3个部门测量环节合并进行。由业主向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交申请后,测量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其测量结果3个部门互相认可并实现共享。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业主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六)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水保、能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规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可向牵头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牵头部门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向相关验收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三)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机构提议组织联合验收,经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参加的部门(单位),审批管理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联合验收。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单位)要指派2名工作人员,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
(四)现场召开联合验收会议,集中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情况介绍,各部门(单位)再分头按有关规定各自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验收。
(五)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定当场出具单项验收意见(或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提出整改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
(六)单项验收当日完成后,牵头单位随即再次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部门(单位)反馈验收结果,由牵头部门进行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初稿),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结论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七)牵头部门根据各单项验收和联合验收的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八)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审批管理机构和牵头部门。
第十条 专项验收通过后,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验收意见应明确具体。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项目验收备案及审计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管办负责解释。监察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阳县工业企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9〕6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事须知(试行)
联合竣工验收是由牵头部门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专项验收统一组织、集中时间进行验收的运作模式。民间投资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局牵头,其中水利、交通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一、具备如下条件(即业主第一次需提交的材料),先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一)牵头部门(发改局或规划建设局)
1.竣工验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报文号,民间投资的该项材料不需提供);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可报文号);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二)规划建设局
1.规划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可提供文号);
(2)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必须附有:现状用地和原地籍的对照图;绿地测绘图;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3)建设工程面积测绘资料(含建设工程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工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2.城建档案方面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文件;
(3)施工文件;
(4)竣工图。
3.质量监督方面
(1)房建类工程
<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书面证明;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书面证明;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认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检验报告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注:相关配套附属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
(2)市政工程
<1>施工单位已签署施工质量合格证明;
<2>勘察、设计单位已签署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合格证明;
<3>监理单位已签署监理工作质量合格证明,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完整(地下管线有第三方测绘报告),已分类成册;
<5>已签署质量保修书;
<6>附属绿地工程参照绿化工程要求提供资料。
(3)绿化工程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绿地率测量报告(根据绿地率审批要求);
<3>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保修书。
(三)消防大队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所有单位盖章);
(2)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水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他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复印确认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提供);
(5)工程所采用消防产品的设备清单和相关的型式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等相关证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该提供材料见证检验报告;
(6)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7)地下及隐蔽工程消防验收记录;消防设备系统调试;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系统的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8)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设有钢结构时提供);
(9)竣工图一套;原审核同意的规划总平图,建筑(装修)水、电、暖通、燃气等各系统竣工图(平面图、立面图、系统图)和图纸光盘;
(10)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四)人防办
(1)防空地下室竣工全套图纸和平战转换方案及光盘各二份;
(2)防空地下室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包括钢筋、砼材料试验报告、质保书等);
(3)人防设备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供货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