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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6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中小企业专项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5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缓解我县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县财政局调度财政资金5000万元,专储于协作银行,协作银行按1︰6配套暨3亿元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 专项贷款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为前提,以择优扶持中小企业为服务方向,以政府投向引导、配套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为管理模式,并由银行自行控制风险、政府给予风险补偿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项贷款重点扶持平阳县工业三十强企业、百星成长型企业、各行业龙头企业、创业新星、微小企业等,企业申请的贷款用途需符合政府规定的投资范围,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重点扶持产业配套、转型升级、高新技术、对外贸易,以及商贸旅游、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专项贷款:
(一)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企业的万元产值能耗低于工业产业能效控制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平阳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运转正常,产品有市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道德品行端正;
(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第六条 县经贸局根据上述条件具体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筛选与审核工作,具体企业名单按年提供给协作银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协作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协作银行应积极安排信贷规模专项用于支持列入名单的企业,确保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协作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贷政策为列入名单的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并能够不断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企业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
第九条 协作银行应相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列入名单的企业提供的融资成本在相同担保方式与期限下不得高于其他企业。
第十条 协作银行根据经贸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择优确定支持对象,并独立承担贷款风险,对由于客观原因部分企业不能达到银行贷款条件的,协作银行有权不予贷款支持。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平阳县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服务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以下简称服务办),服务办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人行平阳县支行、县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县服务办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协作银行为专项贷款发放的承办机构,接受县服务办的贷款企业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管理和到期贷款本息回收。
第十二条 由符合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条件的平阳中小企业向县服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平阳县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贷款卡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报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若为定额纳税小企业,须提供工资册、电费单、购销合同等县服务办和协作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服务办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对企业的贷款基本条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推荐给协作银行。协作银行对经县服务办推荐的企业按照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复核,原则上自收到县服务办初审意见起3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县服务办,协作银行为融资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原则上在接到县服务办审批的企业贷款申请审批单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协作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按月将放贷情况报送县服务办。
第十五条 协作银行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专项贷款实行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