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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0〕181号印发平阳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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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8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

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平阳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平阳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1999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政策界限

(一)对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可给予核发住房补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购建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联建房等但其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其本人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与享受的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住房补贴标准给予核发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再核发住房补贴。

(三)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在本县范围内批地建房的,根据浙房改办〔2002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第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个人批地建房不作为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可列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四)将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联建房等房改房出售或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仍计算在其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五)租住公房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在退还所承租的公房后,给予按规定核发住房补贴;经有关单位同意不退还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的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称按组织人事部门现行有关规定认定。退休前被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按科(局)级标准;被聘任为副高级职称的按县(处)级标准享受住房控制面积;被聘任为正高级职称的按地(厅)级标准享受住房控制面积。部队军转干部其职级标准,既可按军队职级(含行政或技术)享受,也可按退休时地方的职级享受,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就高不就低。

(七)退休时没有职务的干部职工,工龄满30年的,年龄满50周岁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科(局)级执行。

(八)退休人员工龄住房补贴的工龄一律计算到1994年底止,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现行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九)夫妻分居两地工作,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十)住房补贴由退休人员的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十一)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夫妻双方均不得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十二)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费、购建房补助费、异地安家补助费等),在本次核发的住房补贴中给予等额扣减。

(十三)对不同婚姻状况的退休人员,按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浙房改办〔200223号)中有关规定核发其住房补贴。

(十四)199911(含)以后死亡,但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可给予补发住房补贴,凭公证文书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对19981231(含)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125元/平方米。

退休人员的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32元/平方米·工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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