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0〕15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名牌产品认定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原平政办〔2005〕51号文件随文作废。
二○一○年
平阳县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本县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规范平阳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平阳县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阳名牌产品,是指在平阳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并经平阳县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名牌推进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三条 平阳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公开,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总量控制和限期使用,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名牌推进委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平阳县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平阳县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平阳县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及跟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名牌推进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名牌推进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平阳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一)拟定平阳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平阳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受理平阳名牌产品申报;
(四)组织对企业申报的名牌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平阳名牌产品名单;
(五)承担县名牌推进委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平阳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有关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县名牌推进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有关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县名牌推进办的协调、指导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平阳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并向县名牌推进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八条 参加平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专家由县名牌推进委临时聘任,评价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九条 培育、发展平阳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支柱产业、优势传统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种植类、养殖类产品。
第十条 申报平阳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自营出口率居全县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顾客满意度高;
4.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县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2年,年销售产值800万元以上(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和环保型等产品500万元),或自营出口1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县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8.企业已建立有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
9.企业已纳入平阳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并已建立起完备的企业质量档案。
(二)农业产品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其产品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批量生产已满2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年销售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3.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全县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4.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5.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顾客满意度高;
6.经济效益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