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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1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平阳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平阳县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缴费基数的4%按月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平阳县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
人员可自愿参加门诊统筹。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一次性补足20年,其中属本办法实施前改制下岗的灵活就业人员由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改制时已退休、退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
法实施后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9%(其中门诊统筹3%,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事业单位“两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10%(其中门诊统筹4%,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按实际年龄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包干费、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其中门诊统筹4%,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县政府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
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门诊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统筹使用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解决,由县财政统一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1%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3%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
1、45周岁以下的,按0.7%划入;
2、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1.7%划入;
4、70周岁(含)以上的,按2%划入。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个人账户年初预划,当年全部资金可以在本年度(医疗保险年度,下同)内调剂使用。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
还本人。
(五)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予以转移到调入地;调入地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有透支的,应当结清透支的医疗费。
(六)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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