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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1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平阳县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确保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和《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和《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4、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8%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今后根据收支状况可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缴费比例中,3%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5%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公务员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