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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0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住房抵押
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
平阳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扶持力度,拓展抵押物范围,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境内的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在抵押人具备两处(含)以上的住所或其抵押房产变卖处置后有第三人向抵押人提供居所(在平阳县境内)并作担保承诺的基本条件下,借款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农村住房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四条 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对有办理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申请人,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优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我县小额贷款机构,其他机构或个人不能作为农房抵押权人。
第二章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抵押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但是下列农村房屋不得申请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七条 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设定农村住房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
(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占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农房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为农房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其担保的对象为本人的借款合同,不能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