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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9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与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政府性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我县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以及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遵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并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若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概算及批复文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概算内容进行建设,杜绝未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采购合同(协议),不得背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内容,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不予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单次设计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县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缴存、拨付全县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所产生的存款利息,专项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户核算建设成本费用,其存款利息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财政审核意见作为县发展与改革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及有关资金来源不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县发展与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县发展与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自筹资金)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资金应全额转入“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通知书及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
(四)工程进度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工程进度、基本建设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一)基建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控制待摊投资支出,未按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三)不及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施工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应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的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可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奖等,但具体使用计划须报财政部门审核;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