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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平阳县人民政府〔2010〕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从2010年开始我县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全县非公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都属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范围。
1、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
2、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筹备金。
二、收缴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应拨缴给县以上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或者设立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财务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