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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重大选商引资项目
一事一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重大选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平阳县重大选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大选商引资力度,切实引进一批好项目、大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研究,特制定重大选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暂行规定。
一、“一事一议”原则
(一)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二)坚持特事特办原则;
(三)坚持集体研究原则;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二、“一事一议”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来平投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8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来平投资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企业、上市公司、旅游集团,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3、来平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4、来平投资的科技含量高(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或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带动能力强、亩产和税收贡献大(亩销售产值6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5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型项目;
5、来平投资的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产业提升带动力较强、行业发展推动力较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6、本地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项目;
7、其他经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重大招商项目。
三、“一事一议”内容
(一)用地扶持;
(二)财税扶持;
(三)金融扶持;
(四)水电、物流、劳动用工、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配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