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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0〕7号印发平阳县闲置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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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闲置厂房租赁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闲置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第4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平阳县闲置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厂房租赁的管理,根据促进产业提升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除标准厂房之外的平阳县内企业闲置厂房。

第二条  拟出租厂房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拟出租厂房应具备的条件:

1、已竣工验收;

2、不属于违法建筑;

3、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

(二)企业(业主)在出租厂房之前必须将拟出租的厂房报县经贸局登记备案,并报送以下登记备案材料:

1、拟出租厂房登记备案表;

2、拟出租厂房企业(业主)情况简介;

3、拟出租厂房所在厂区规划图及厂房建筑施工图。

县经贸局收到企业(业主)备案申请后,就该企业(业主)申请备案的拟出租厂房征求规划、安监等部门意见。

(三)县经贸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出租厂房进行登记备案,并核定该厂房的产业范围。对规划、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隐患的厂房,不予登记备案。经过县经贸局登记备案的厂房方可对外招租,且租赁企业必须符合该厂房的产业范围。

第三条  租赁厂房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租用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平阳县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产业布局要求。

(二)具体要求

租用厂房的企业:

1、其租用的厂房位于昆阳镇、鳌江镇、宋桥镇、郑楼镇、平阳经济开发区、万全轻工基地的,租赁面积一般不少于15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工业产值要达到2000元以上、税收80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年销售产值要达到4000元以上、年税收120元以上。

2、其租用的厂房位于水头镇、萧江镇、钱仓镇的,租赁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20万元,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工业产值要达到1500元以上、税收60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年销售产值要达到3000元以上、年税收90元以上。

3、其租用的厂房位于麻步镇、腾蛟镇、榆镇及其他乡(镇)的,租赁面积一般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工业产值要达到1000元以上、税收40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的年销售产值要达到2000元以上、年税收60元以上。

第四条  租赁厂房项目申请、审核及出租程序。

(一)申请受理

拟出租厂房的企业(业主)在县经贸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对外招租。确定租用意向后,租赁企业必须向属地乡镇(管委会)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厂房租赁意向协议;

2、拟租用厂房企业简介;

3、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表;

4、县经贸局备案通过的拟出租厂房登记备案表。

(二)项目审核

各乡镇(管委会)受理租赁厂房项目申请资料后,征求节能、环保、安监等部门初步意见,并根据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租赁厂房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

(三)出租手续:经项目审核合格后,租赁厂房企业与拟出租厂房企业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协议,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租赁厂房须与属地乡镇(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对投产期限、产出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项目审核结果、厂房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回执报县经贸局备案后,由县经贸局出具租赁厂房项目工作联系单。企业须凭县经贸局工作联系单方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租赁厂房企业投产验收。

(一)租赁厂房企业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入生产前,须向属地乡镇(管委会)申请投产验收。

(二)租赁厂房投产验收由属地乡镇(管委会)牵头,经贸、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

(三)租赁厂房企业通过投产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六条  租赁厂房企业必须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半年内申请投产验收,并于投产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正式投产,投产后1年内须达到上文所述产出要求。

第七条  租赁厂房企业未能达到补充协议约定条款要求的,按照补充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条款执行。县经贸局建立平阳县租赁厂房企业项目库,并负责监督乡镇(管委会)对企业违约责任的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完成租赁厂房的企业,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与属地乡镇(管委会)补签补充协议。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签补充协议的租赁厂房企业及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按其规定执行的租赁厂房企业,由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拟出租厂房登记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出租厂房名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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