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14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
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群众落后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省、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结合我县实际,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女领证家庭着手,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机制,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之忧。
二、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行。
2、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享受对象(以下均称参保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平阳县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女孩或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男满45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独女家庭的父母。
三、参保补助事项及说明
1、参保补助对象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任选其一),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凭缴费票据享受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从2010年开始执行。若所选险种的缴费标准低于政府补助金额,则按实际参保金额给予补助。
2、参保补助对象在参保过程中未达到养老年龄中途死亡的,或者参保过程中户口发生转移的(迁出本县或农转非),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持相关证明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停发补助资金。
3、参保补助对象在此项政策实施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包括个人参保对象和企业参保对象),达到规定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4、参保补助对象达到养老年龄后养老金的领取和死亡后的政策处理,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政策实施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视为自动放弃。
四、工作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乡镇范围内积极宣传平阳县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