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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09〕14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二、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